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116执10072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腾盛模架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3)陕0116民初17883号民事调解协议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支付案款360000元及迟延履行金、受理费3925元,并承担执行费550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本院通过最高法院的“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网络资金、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依法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足额存款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冻结其银行账户;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陕A1××**、陕AP××**汽车两辆,因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消费被执行人名单中,对其消费予以限制。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相关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