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20)粤0704行初29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腾盛模架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萧金华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腾盛模架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腾盛模架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腾盛模架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广东腾盛模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谢颖翔
审判员 李周旭
审判员 李国盛
书记员 叶 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