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桂1021执84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苏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田阳县。
法定代表人***,该××总经理。
被执行人田阳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田阳县。
法定代表人***,该××经理。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广西苏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田阳县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1月27日,申请执行人广西苏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生效的(2014)阳民二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货款32232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585元、本案执行费4848元,共计334755元交到田阳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田阳县建筑工程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2016)桂1021执8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的,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4)阳民二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