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田阳区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田阳县建筑工程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桂1081民初547号

原告:***,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壮族,个体,原住广**防城港市防城区,现住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农京模,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浩途,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阳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田阳县田州镇博山爱街**号。

法定代表人:雷日东,该公司经理。

被告:莫显锐,男,1979年9月5日出生,壮族,居,原住平果果,现住靖**市市。

被告:靖西市教育局,住所地靖**市新靖镇主山街。

法定代表人:梁冰,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文,靖西市人大办公室干部。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泽军,靖西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田阳县建筑工程公司、莫显锐、靖西市教育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为了和被告搞好关系,自行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自由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684元,减半收取184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陆忠保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梓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