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505民初1187号
原告:***,男,199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安丰乡刘家屯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阳市殷都区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阳市殷都区曲沟镇第二初级中学,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曲沟镇西曲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5224174559164。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振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林州市建筑总部大厦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5MA9FK7881X。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安阳市殷都区曲沟镇第二初级中学、河南振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