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民初1046号
原告:上海雄程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二路****。
法定代表人:张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旺,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子姣,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中合海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商务中心****iv>
法定代表人:刘燕嘉,执行董事。
被告:深圳联合海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四道**高新工业村**412Cv>
法定代表人:刘燕嘉,执行董事。
第三人:南通润邦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船舶配套工业园区荣盛路**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吴建,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雄程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中合海洋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联合海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南通润邦重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原告上海雄程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海雄程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雄程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4600元,减半收取127300元,由上海雄程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振英
审判员 陈 晨
审判员 张 振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朱茜茜
书记员符笛
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