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02民初8335号
原告:南通润邦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船舶配套工业园区荣盛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中伟,南通润邦重机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龙工(上海)液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新润路66号。
法定代表人:陈杰。
原告南通润邦重机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工(上海)液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通润邦重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77.5元(已减半),由南通润邦重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曹卫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姚 雷
书 记 员 蒋瑜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