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611执异1号之二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南通润邦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98612830Q。
法定代表人:吴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橡果(青岛)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0530861194。
法定代表人:鞠红意,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威格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81752656205J。
法定代表人:王宪章。
本院在执行南通润邦重机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东威格尔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南通润邦重机有限公司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山东威格尔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橡果(青岛)轮胎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2020年3月18日,南通润邦重机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追加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南通润邦重机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追加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南通润邦重机有限公司撤回追加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立威
审判员 徐海燕
审判员 朱启平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邢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