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3民初17528号
申请人:昆山国宝过滤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蓬朗瓦浦河路118号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9611183X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乐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日益电机(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石牌镇中华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37086910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日益电机(东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穗丰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59234857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昆山国宝过滤机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日益电机(昆山)有限公司、日益电机(东莞)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日益电机(昆山)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0000元的财产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日益电机(昆山)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300000元,该账户只能进,不能出;若账户资金超过300000元,超过部分被申请人可以使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