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3民初3683号
申请人:江苏***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创业园B区行知路39-3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069469405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2年5月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申请人江苏***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江苏***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能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 滢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