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4民初20526号之一
原告:江苏锐天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宗泽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数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桂平路418号41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锐天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数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7日立案。原告江苏锐天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江苏锐天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锐天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2,620元,合计2,645元,由江苏锐天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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