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锐天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锐天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数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4民初2052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锐天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宗泽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数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桂平路418号41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江苏锐天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数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9日作出(2023)沪0104民初20526号民事裁定,且已依法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2023年8月24日,江苏锐天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锐天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数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0,000元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