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02民初3068号
原告:山东新策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高新区富阳路东、山东路北(哈顿焊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9MA3M7WQU9L。
法定代表人:陈开志,经理。
被告:八达防腐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人民路**会信用代码:91410828733854791X。
法定代表人:姚彦波,经理。
原告山东新策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八达防腐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0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新策工程施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26元,减半收取913元,由原告山东新策工程施工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张伟
书记员王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