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524民初1829号
原告:天水恒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5007623816987,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皇城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巩润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成,******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武山县宜民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5247458625299,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城关镇解放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9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山县。
被告:***,女,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山县。
被告:**,男,199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山县。
被告:武山县鸳鸯金塔建材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52422502242X1,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鸳鸯镇。
负责人:***。
原告天水恒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山县宜民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山县鸳鸯金塔建材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天水恒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水恒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