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百刚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与甘肃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784民初667号
原告:潍坊百刚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安丘市经济开发区明湖北路2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32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百刚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潍坊百刚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潍坊百刚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百刚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65元,减半收取5682元,财产保全费4320元,均由原告潍坊百刚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