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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882民初3034号 原告:***,男,197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 被告:***,女,198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04045688Q,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提出撤回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0元,减半收取5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