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甘0321民初302号
原告:马某,男,196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永昌县新城子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甘肃弘晟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昌路6号东湖广场A塔241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泫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泫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198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
原告马某与被告甘肃弘晟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1日立案。原告马某于202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马某与甘肃弘晟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