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弘晟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马某、甘肃弘晟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甘0321民初302号 原告:马某,男,196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永昌县新城子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甘肃弘晟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昌路6号东湖广场A塔241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泫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泫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198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 原告马某与被告甘肃弘晟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1日立案。原告马某于202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马某与甘肃弘晟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