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05民初10779号
原告:苏州某坐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日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日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新某好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
被告:苏州某持莲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某坐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新某好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某持莲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30日受理后,原告苏州某坐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某坐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