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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天苏电器有限公司、成都海利暖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辖终12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天苏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九里堤南路8号2幢1楼3号。

法定代表人:罗芹,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海利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阳大道二段114、116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彭祖友,经理。

案件由来:四川天苏电器有限公司因与成都海利暖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9)川0121民初4454号民事裁定,提起上诉。

上诉事由:案涉合同主要义务是安装劳务,不应认定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合同性质为建设施工合同而适用专属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审理。

裁定理由:根据原审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结合本案证据,本案系因施工性质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施工性质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本案案涉工程所在地位于四川省金堂县,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裁定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告知事项:本裁定为终审裁。

审判长 李 斌

审判员 骆廷伟

审判员 郑 慧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卢 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