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卓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天门市益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1381民初1916号 原告:***,男,195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湖**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天门市益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天门市竟陵鸿渐大道8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湖北法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男,197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明国,系湖北鄂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天门市益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天门市益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