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1381民初1916号
原告:***,男,195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湖**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天门市益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天门市竟陵鸿渐大道8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湖北法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男,197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明国,系湖北鄂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天门市益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天门市益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