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1381执768号
申请执行人**学,男,196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
被执行人天门市益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竟陵钟惺大道益佳广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鄂1381民初165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天门市益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自动履行(2018)鄂1381民初165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天门市益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现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信息、车辆及房产信息。申请执行人**学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此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鄂1381执76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石佑胜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