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1381执76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6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
被执行人天门市益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竟陵钟惺大道益佳广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鄂1381民初165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天门市益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自动履行(2018)鄂1381民初165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天门市益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现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信息、车辆及房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愿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石佑胜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