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1381执恢30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6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湖北省广水市。
被执行人天门市益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竟陵钟惺大道益佳广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9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湖北省天门市,系天门市益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湖北省天门市,系天门市益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张,男,196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湖北省天门市,系天门市益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公民身份号码:4290061967××××××××。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65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自动履行(2018)鄂1381民初165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此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鄂1381执恢30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石佑胜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