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3民初11071号
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金融一街6-107、6-1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835946953D。
负责人:***,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8年4月2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
被申请人:**,女,1986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
被申请人:无锡市名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天山路6-23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MA1N47NB75。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被申请人***、**、无锡市名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名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并为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名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李嫏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