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6民初3324号
原告:吕某,男,199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告:苏州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钱某,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吕某与被告苏州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某自愿申请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吕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吕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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