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706民初886号
原告:铜陵长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安徽省铜陵市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义安分公司,住所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义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6楼。
负责人:张某某,分公司经理。
原告铜陵长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义安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铜陵长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4946元,减半收取2473元,由原告铜陵长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王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