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706执恢2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铜陵长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创业园14栋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56818339H(1-1)。
法定代表人:胡文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铜陵市科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狮子山先锋西村网点房1栋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151170090A。
法定代表人:刘高启,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铜陵长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铜陵市科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铜陵市科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30307.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非凡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古宏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