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706执恢209号
申请执行人:铜陵长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创业园14栋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56818339H(1-1)。
法定代表人:胡文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铜陵市科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狮子山先锋西村网点房1栋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151170090A。
法定代表人:刘高启,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铜陵长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铜陵市科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车辆、存款以及其他财产的查询,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现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
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非凡
审判员 王国祥
审判员 吴义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古宏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