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705执恢1524号
申请人:铜陵长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创业园14栋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56818339H(1-1)。
法定代表:胡文杰,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铜陵台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
市开发区翠湖五路循环园(奥盛冶金)1栋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581548209Q(1-1)。
法定代表人:黄河钦,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铜陵长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铜陵台新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需要补充材料,经申请人同意现终结此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0705执恢15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金德
审判员 华时来
审判员 董彦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朱正华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