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705执异52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铜陵台新置业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翠湖五路循环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581548209Q。
法定代表人:黄河钦。
申请执行人:铜陵长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创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56818339H。
法定代表人:胡文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铜陵长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铜陵台新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铜陵台新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异议人于2020年11月17日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铜陵台新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江山红
审判员 谢华岚
审判员 史源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龚 伟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