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705执1796号
申请人铜陵长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创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56818339H(1-1)。
法定代表胡文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铜陵台新置业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开发区翠湖五路循环园(奥盛冶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581548209Q(1-1)。
法定代表人黄河钦,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铜陵长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铜陵台新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铜陵台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铜陵时代名门12号楼3403室、12号楼3404室不动产二套在处置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0705执179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金灿
审判员 华时来
审判员 伍新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