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705执恢171号
申请执行人:铜陵长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创业园14栋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56818339H。
法定代表人:胡文杰。
被执行人:铜陵台新置业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翠湖五路循环园1栋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581548209Q。
法定代表人:黄河钦。
本院在执行铜陵长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铜陵台新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铜陵台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本市时代名门12号楼3403室、3404室不动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陈金灿
审判员 华时来
审判员 方 磊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