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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无锡市南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南行初字第7号 原告***。 被告无锡市南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无锡市通扬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受该局的特别授权委托),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受该局的特别授权委托),该局干部。 第三人无锡市锡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梁溪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崇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无锡市南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无锡市锡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愿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