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南民初字第1041号
原告***。
被告无锡市锡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五爱路2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崇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无锡市锡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锡能物业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锡能物业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于1998年10月2日按要求携带高级电工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到锡能物业公司报到注册上班。在职期间,共签署三份劳动合同,但均未给副本,理由是要相信领导,相信供电局。直至2000年5月13日其递交辞职报告,办理辞职手续时锡能物业公司让***补交了2000年6月至2000年9月的养老保险个人部分,因该单位当时养老保险已交至2000年9月。至2014年12月,***至无锡市劳动局社保中心查询,发现1998年10月至2000年9月是空白,该单位根本未给***缴纳养老保险,因在此期间没有养老保险,损失退休工资,现要求锡能物业公司:1、根据2014年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予以补偿2年99938元。2、根据2014年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补偿2014年12月至2015年6月期间为争取劳动权益所付出七个月的努力29148元(49969元/年/12*7)。3、承担本次诉讼费用。
被告锡能物业公司辩称:1、***主张其于1998年10月2日到2000年5月12日期间在锡能物业公司工作,但从营业执照反映,锡能物业公司的成立时间是1998年11月6日。2、由于***主张的在职期间离现在已有十几年,同时锡能物业公司人员变动频繁,***自认其是2000年5月13日辞职,但是锡能物业公司没有***的档案资料,无法查证其主张的在职期间的准确性。3、从***举证的社保缴费相关证据材料可以反映与其所称的1998年10月至2000年9月没有缴费是矛盾的,该期间有缴费记录的。4、***在诉状中主张其2000年5月13日辞职时候,锡能物业公司收了其2000年6月至9月的养老保险个人部分,从目前***的举证材料看,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所以,***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9日,***向无锡市南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锡能物业公司支付养老保险损失。同日,仲裁部门以***未能提供与锡能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及与仲裁请求相关的初步证据为由向其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后***诉至本院,诉请如前。
审理中,***表示起诉的主要理由是1998年10月到2000年9月锡能物业公司没有给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是收取了其个人社保缴纳部分的费用,起诉之后锡能物业公司也没有给***补缴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现在***不要求锡能物业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只要求赔偿损失,并明确要求锡能物业公司返还社会保险费损失69600元。为证明其主张其并提供如下证据:
1、养老保险手册,证明***补缴了2000年6月至9月个人养老保险个人部分。上面的内容系锡能物业公司职员填写。
2、高级电工证,证明当时招工单位要求***提供电工证和养老保险手册,当时没有锡能物业公司,是以供电局的名义招工的。
3、社会保险历年缴费情况、无锡市个人参加社会保险证明及个人缴费明细,证明1998年10月到2000年5月没有缴纳社会保险,1998年缴纳了3个月社会保险费是其他公司缴纳的,2000年显示缴纳了7个月社会保险费。其中个人缴费明细上显示的1998年10月到12月的缴费情况实际是***之前就职单位在1998年1至3月份缴费的情况。
经质证,锡能物业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表示对证据1,上面记载的内容系社保部门填写,且盖有社保部门的审核章,同时该证据亦证明了在2000年2月至9月已经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对于证据2,与本案无关联性。对于证据3,个人缴费明细上反映1998年10月至12月是有缴费的。
锡能物业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供营业执照1份,以证明锡能物业公司成立的时间为1998年11月6日。***对此无异议。
审理中,***表示其原来是在无锡利夫糖果有限公司工作的,后在1998年4月辞职,经别人介绍说供电局在招工,当时是一个叫***的经理负责招聘的,招聘的时候就说属于供电局管的一个物业公司,也没说是哪个物业公司,当时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上单位名称是锡能物业公司,但劳动合同没有给***。2000年5月份***因在新区找到了一个外企工作所以离职。2007年6月份***发现锡能物业公司没有缴纳社保,后曾为该事找过锡能物业公司及劳动部门,其目前尚未退休,需要到2017年3月正式退休。
上述事实,亦有不予受理通知书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主张民事赔偿应当明确具体损失,且以损失已实际发生为原则,本案中,***主张锡能物业公司未缴纳社保导致其社保损失,但其应至2017年才达法定退休年龄,目前尚未办理退休手续,亦未实际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故其损失尚未实际发生,其亦无法明确实际损失数额,故本院对***要求锡能物业公司补偿退休工资损失及为此所付出七个月努力补偿的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综上,本院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0元,由***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即将所负担的诉讼费直接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户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05)。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本案援引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