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06民初4919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94598154Q,住所地无锡市新惠路12号九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无锡广盈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250540560R,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西昌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无锡供电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834754255R,住所地无锡市梁溪路1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无锡广盈集团有限公司、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无锡供电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需调整法律关系,变更诉讼主体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5元,由***承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