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1631号
原告:无锡广盈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西昌路1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崇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崇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5年5月12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
原告无锡广盈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原告无锡广盈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无锡广盈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臻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