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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广盈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1628号 原告:无锡广盈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西昌路1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崇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崇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5月1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 原告无锡广盈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原告无锡广盈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无锡广盈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臻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