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4民初3086号
原告:***,女,197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庐江县龙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合肥西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统一社会代码91340100149196099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4年1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第三人:***,男,198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合肥西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翔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西翔公司、***立即支付欠款235784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西翔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系西翔公司在庐江县磙桥安置房项目部负责人,因项目施工需要从***处购买**等建筑材料。经结算,2018年10月15日该项目部出具欠款金额297829元的《结算单》一份;2018年10月29日出具《***黄沙水计》欠款金额173739.2元一份,并有项目经理***签字,但西翔公司未加盖公司印章。第三人***也参与了以上的建筑材料买卖。此后,由于第三人不愿意协助***支取欠款,导致所欠款***公司、***至今未支付。***认为,其与西翔公司、***之间买卖自愿合法,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虽然第三人***拒绝协助***支取货款,但西翔公司、***没有支付货款已属违约,应当立即向***支付欠款并承担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与第三人***父亲***生前系合伙关系,合伙向西翔公司出售案涉建筑材料。理由如下:一是在***提交的《***黄沙水泥石子结账单统计》所附的统计清单中,***与***共同签字确认,且案涉项目经理***在该结账单统计上签字认可。***于2018年10月3日意外死亡,***与***于2018年11月8日与西翔公司就尚欠的货款进行了结算,结算人一栏处有***、***共同签字,***在项目经理一栏处签字确认。庭审中,西翔公司、***对该二份结账单均予认可。二是西翔公司、***称,本案中***与***的父亲***生前系合伙关系,因***的意外死亡导致***与***的继承人之间就案涉货款的支取、分配产生分歧,西翔公司不知向谁支付案涉货款。
根据法律规定,未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合伙人在民事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本案中,***与***是西翔公司的共同债权人,在***意外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应与***作为共同原告向西翔公司主张货款,而本案中,死者***的继承人未作为共同原告参与诉讼,亦未明确表示放弃其诉讼权利,属遗漏了共同权利人,应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