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万鑫建筑有限公司与旌德县云乐镇人民政府、安徽新芜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8民终10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万鑫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洪林镇洪东路电商楼二楼2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旌德县云乐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云乐镇刘村村上村街道。
负责人:***,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安徽新芜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芜湖南路弋江综合楼A幢四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安徽万鑫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旌德县云乐镇人民政府及原审被告安徽新芜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2024)皖1825民初9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徽万鑫建筑有限公司以其与被上诉人旌德县云乐镇人民政府之间关于脚手架相关费用纠纷决定另行主张为由,向本院递交撤回本案上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安徽万鑫建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075.3元,减半收取3537.65元,由上诉人安徽万鑫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