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深博巷道支护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深博巷道支护技术有限公司与徐州李堂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104民初3738号
原告:山东深博巷道支护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刚,副总经理。
被告:徐州**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丰县。
法定代表人:王彦珠,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深博巷道支护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山东深博巷道支护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深博巷道支护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深博巷道支护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06元,减半收取计1703元,由山东深博巷道支护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卫东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肖望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