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渭城执字第00193号
申请执行人咸阳九冶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某某钢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咸阳九冶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某某钢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被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渭城执字第0019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