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民终51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咸阳九冶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余文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春龙,男,196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咸红路九冶家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凌云,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李成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林,上海市建纬(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燕云,上海市建纬(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咸阳九冶钢结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6民初123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由于二审期间出现了新证据,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6民初1235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咸阳九冶钢结构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93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孙 敏
审 判 员 岳 新 文
审 判 员 王 慧 芳
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 官助 理 郝 苗
书 记 员 张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