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6民初9457号
原告:九冶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余文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姗,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李成北,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林,上海市建纬(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婕,上海市建纬(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九冶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九冶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冶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9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346.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万媛媛
审 判 员 李 妍
人民陪审员 吴 静
二0二一年 一 月 七 日
书 记 员 贾 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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