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4民初10755号
原告:***,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济南章丘卓越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济青高速铁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唐冶东路**高铁城**楼**1011。
法定代表人:杨俊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立鹏,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小璠,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济青高速铁路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立案。2021年12月9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郝尚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赵 萌
书 记 员 岳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