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青高速铁路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711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3月23日生,户籍地青岛市市北区。
原告:***,男,汉族,1978年2月8日生,户籍地青岛市李沧区。
原告:孙长青,男,汉族,1978年12月3日生,户籍地黑龙江省北安市。
被告:韩立波,男,汉族,1979年12月6日生,户籍地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李学泉,男,汉族,1982年8月28日生,户籍地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山东城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8号楼408B-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559933653H。
被告: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工业南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48471Q。
被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51850。
被告:济青高速铁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唐冶东路3799号高铁城2号楼1层10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344651448Q。
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原告孙长青与被告韩立波、被告李学泉、被告山东城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济青高速铁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原告***、原告孙长青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依法冻结被告韩立波、被告李学泉、被告山东城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309830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原告***、原告孙长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韩立波、被告李学泉、被告山东城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309830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丕云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矫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