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711号之三
原告:**,男,汉族,1981年3月23日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原告:***,男,汉族,1978年2月8日生,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原告:孙长春,男,汉族,1978年12月3日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宁,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路凯,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9年12月6日生,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李学泉,男,汉族,1982年8月28日生,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山东安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青良,山东安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城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8号楼408B-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559933653H。
法定代表人:梁大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工业南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48471Q。
法定代表人:齐朋,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钦博,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鹏伟,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济青高速铁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唐冶东路3799号高铁城2号楼1层10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344651448Q。
法定代表人:杨俊泉,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51850。
原告**、原告***、原告孙长春与被告***、被告李学泉、被告山东城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济青高速铁路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原告***、原告孙长春于2022年8月1日以原、被告之间已经达成和解协议,正在协商履行期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原告***、原告孙长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原告孙长春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88元,减半收取计8294元,由原告**、原告***、原告孙长春负担8294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原告***、原告孙长春负担。
审 判 长 孙丕云
人民陪审员 李 君
人民陪审员 姜 帅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法官 助理 杨 颖
书 记 员 王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