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舟定临民初字第148号
原告***。
被告舟山市大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舟山市大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498元,减半收取274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