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舟定执民字第1459号
申请执行人舟山市大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舟山市升宇石油销售有限公司。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法人代表下落不明,无法联络,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4)舟定执民字第145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