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大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舟山市大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舟山市升宇石油销售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舟定执民字第1459号 申请执行人舟山市大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舟山市升宇石油销售有限公司。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法人代表下落不明,无法联络,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4)舟定执民字第145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