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宝鸡恒兴石化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宝鸡恒兴石化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322民初2511号

原告:***,男,生于1958年8月18日,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

被告:陕西宝鸡恒兴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凤翔县。

法定代表人:王志磊,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陕西宝鸡恒兴石化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范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