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宝鸡恒兴石化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陕西宝鸡恒兴石化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322民初1219号之四

原告:***,男,生于1976年11月8日,住延安市宝塔区。

委托代理人:李伟,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锦科,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宝鸡恒兴石化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凤翔县XX镇XX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志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新生,陕西新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国威,陕西新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生于1977年6月4日,住陕西省岐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宝鸡恒兴石化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590元,减半收取37295元,由原告负担。

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大为

审 判 员  允 靖

人民陪审员  辛新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元博